租金明显上涨时,政府可“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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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住房租赁活动

租金明显上涨时,政府可“干预”

本报讯(记者赖志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官网信息显示,《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通过审议并正式公布,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如果出租人拒不执行,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据了解,北京市从2017年开始着手准备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的调研起草,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其间住建部门针对住房租赁管理情况先后在海淀、朝阳、大兴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立项论证并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

《条例》起草拟定后,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向住房建设、市场监管、镇街、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房屋承租人及出租人代表等社会各方公开征求意见,并提出了修改建议,多次审议通过后最终制定施行。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北京住房租赁市场长期以来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

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平台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留存不少于3年。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对信息发布者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证明材料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以“押一付三”为原则,租赁企业收取租房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需要通过第三方账户进行托管。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一般单次不得超过3个月的租金,超过收取的,应当纳入监管。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条例》还对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约束。包括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而对于近年来住房租赁市场出现的租金贷风险,《条例》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编辑:邵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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